刘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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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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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刘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伙联营 |1449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因此,夫妻双方中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所得的收入,不能视作该经营人个人所得,而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比如如男方为个体经营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获利润20万元。在双方离婚时,女方有权主张将这20万元划作共有财产范围之内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若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其所获之利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除了对所获之利润进行分割之外,原投入合伙组织的财产也应予以分割。但在分割时要注意,入伙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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