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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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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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未还清银行贷款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者:刘辉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2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本案涉案房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临河XX(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商品房。顾X与杨X1系夫妻关系,杨X1与杨X2系兄弟关系。2013年8月11日,杨X2(买受人)与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通州区XX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为东方玫瑰家园,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房屋坐落为通州区临河XX。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共116.8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2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公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4.84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25793.7元,总金额人民币XXX元整。买受人选择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此外,该房屋买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并在合同结尾落款处加盖卖方XX公司的公章,并由买方杨X2签字。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顾X、杨X1与杨X2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协议约定一方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实际支付购房款,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一方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约定存在争议时,应当由主张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无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基于购房款实际出资情况,结合参与交易情况、房屋控制管理、购房合同及产权证原件等资料持有情况以及借名动机等合理性因素,按照证明标准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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