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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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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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成功案例

发布者:刘辉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3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汪X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X迎风四里*****,马X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诉讼中,汪X提交了北京市房山区向阳街道阳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载明“汪X、马X...现居住在北京市房山区富燕新XX****一年以上”。马X提交了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街道角门东里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载明“马X...自2018年6月26日至此时,住角门路7号院*****”;同时,马X还提交了其与李X于2018年6月17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XX5-302”、“房屋租赁期自2018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2020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就本案而言,汪X与马X各自提交的《居住证明》在证明内容上冲突,而马X除了《居住证明》之外,另提交了《租赁合同》。虽然马X提交的《居住证明》与《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地址称谓略有差异,但均位于丰台区,并不影响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汪X不认可马X的证据,但未提交反驳的证据,故汪X并未完成举证责任。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马X的户籍证明,应认定在汪X于2020年9月7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马X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鉴于汪X自认居住在其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故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汪X提起诉讼时均未离开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本案不属于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马X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马X关于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未经庭审质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误,应予纠正。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398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点评: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制度,则是指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办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尽最大能力收集对本方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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