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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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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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辉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2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李X以每年七千元整租赁雷X土地,租金一年一交,于每年4月15日至4月20日交纳;2、如遇国家集体征用土地或者天灾人祸,双方无条件解除协议,双方互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李X在雷X土地上种植的各种树木花草自行处理,不准向雷X提出任何赔偿责任,如有双方子女干涉,不予采纳;3、李X租赁师姑庄村雷X土地长24米,宽10米。原告提出该《土地租赁协议》所约定的土地并非实际租赁的土地,并表示该《土地租赁协议》签订一个月后,被告便让原告搬到了另一块土地中。被告表示原告第一次去的地并非被告自己的承包土地,而实际租赁的土地系被告自己的承租地,被告对换地的事实不予认可,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与被告所签订的其他协议。原告表示其在承包土地上种了一百多棵果树、打了一口井、架了八根电线杆,被告认为原告所种的果树太小太细,不具备政府给付拆迁腾退补偿款的条件,被告同时表示原告所建的电线杆属于原告私自所拉,原告对此不认可。
另查,原告实际租赁的土地于2018年9月被政府腾退,原告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承包地被拆迁腾退之时按照每年7000元的标准向被告交纳租金。被告认可多收原告3500元租金的事实,并同意退还3500元租金。
调取《潮白河森林生态景观带建设工程(一期)工程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树木及青苗腾退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腾退补偿协议》)及《潮白河森林生态景观带建设工程(一期)地上物腾退估价结果报告》(以下简称《估价结果报告》),《估价结果报告》还附了通知单列明了地上物补偿的数量、价格及金额,《估价结果报告》及后附的通知单中没有果树、电线杆及水井的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应当退还其3500元租金,被告当庭表示认可,本院不持异议。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地上物补偿款,对此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所种的果树、所建的电线杆和井获得了政府的地上物腾退补偿款,本院调取了《腾退补偿协议》和《估价结果报告》,也无法查明存在原告所主张的腾退补偿款,故原告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雷X向李X退还房屋租金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清;
二、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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