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李雪松(男)与孟楠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二人因为婚后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渐渐淡漠。2004年6月两人协商离婚,终因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共识,协商不成。2005年2月,孟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丈夫李雪松离婚。李岩松声称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分割妻子名下住房公积金4680元。孟楠称此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福利,应该归自己个人所有,李雪松与自己一直两地分居,同时李雪松属于个体户,李雪松名下并无住房公积金,如果分割自己名下住房公积金,明显不公平。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所在单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财产应予以分割。最后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李雪松分得原告孟楠名下住房公积金2340元。
【案情介绍】
李雪松(男)与孟楠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二人因为婚后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渐渐淡漠。2004年6月两人协商离婚,终因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共识,协商不成。2005年2月,孟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丈夫李雪松离婚。李岩松声称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分割妻子名下住房公积金4680元。孟楠称此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福利,应该归自己个人所有,李雪松与自己一直两地分居,同时李雪松属于个体户,李雪松名下并无住房公积金,如果分割自己名下住房公积金,明显不公平。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所在单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财产应予以分割。最后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李雪松分得原告孟楠名下住房公积金2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