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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和军人的住房补贴 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发布者:刘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070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现役军人张伟(男)与王兰于1992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为长期的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淡漠。后来,部队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困难,于2004年春节后分给军人一套军产房用于夫妻解决住房。但是,二人引纠纷不可调和,任然于于2009年春节后多次商讨离婚事宜,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的住房补贴和要求分得住房。男方称自己为军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支取,现在根本无法提现,军产房是部队产权,不可能用于分割,故坚决不同意。协商未果,2009年4月,王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伟的夫妻关系,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张伟名下的住房补贴。庭审中,双方均提交了所在单位的书证,证明男方名下的住房补贴共计6万元。

法院认为:张伟辩称其系军人,其所有的住房补贴在一定条件下才可支取,对此理解应为:住房补贴虽现在不能提现,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数额是可以计算出来的,故本院对此可以先行分割。庭审中,张伟同意王兰的离婚请求,本院不持异议。判决如下:(1)张伟与王兰离婚;(2)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兰住房补贴5万元,军产房归张伟居住使用。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2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在军人名下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被告项旗为军人身份,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殊性,况且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说住房补贴属个人财产,即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种表述并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有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在这种规定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明显高于军队的管理暂行办法。

军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不是永远不可提取的,按照军队的相关规定,军人在转业、退还军队住房、自建或自购住房、军人身亡等情况下,军人或其继承人有权提取住房补贴及公积金。也就是说,住房补贴及公积金不是不可提取的,而是条件成就即可提取,那么,若剥夺了军人配偶的分割权,在军人提取此补贴、公积金时,军人配偶的权益将明显受损,且侵犯了军人配偶的财产权。

关于军产房,非同于普通的公租房,它的产权单位属于军队。军人的配偶因为婚姻关系可以居住,如果离婚后,非军人一方将以何种身份居住军产房便是一个实际问题。法院一般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通常会争取军队的意见,军队往往从安全角度出发都很难同意非军人居住。因此,法院会将军产房的居住权判归军人一方,而让军人一方给对方一定的补偿。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2款

可以分割吗?

【案情介绍】现役军人张伟(男)与王兰于1992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为长期的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淡漠。后来,部队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困难,于2004年春节后分给军人一套军产房用于夫妻解决住房。但是,二人引纠纷不可调和,任然于于2009年春节后多次商讨离婚事宜,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的住房补贴和要求分得住房。男方称自己为军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支取,现在根本无法提现,军产房是部队产权,不可能用于分割,故坚决不同意。协商未果,2009年4月,王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伟的夫妻关系,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张伟名下的住房补贴。庭审中,双方均提交了所在单位的书证,证明男方名下的住房补贴共计6万元。

法院认为:张伟辩称其系军人,其所有的住房补贴在一定条件下才可支取,对此理解应为:住房补贴虽现在不能提现,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数额是可以计算出来的,故本院对此可以先行分割。庭审中,张伟同意王兰的离婚请求,本院不持异议。判决如下:(1)张伟与王兰离婚;(2)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兰住房补贴5万元,军产房归张伟居住使用。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2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在军人名下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被告项旗为军人身份,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殊性,况且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说住房补贴属个人财产,即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种表述并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有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在这种规定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明显高于军队的管理暂行办法。

军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不是永远不可提取的,按照军队的相关规定,军人在转业、退还军队住房、自建或自购住房、军人身亡等情况下,军人或其继承人有权提取住房补贴及公积金。也就是说,住房补贴及公积金不是不可提取的,而是条件成就即可提取,那么,若剥夺了军人配偶的分割权,在军人提取此补贴、公积金时,军人配偶的权益将明显受损,且侵犯了军人配偶的财产权。

关于军产房,非同于普通的公租房,它的产权单位属于军队。军人的配偶因为婚姻关系可以居住,如果离婚后,非军人一方将以何种身份居住军产房便是一个实际问题。法院一般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通常会争取军队的意见,军队往往从安全角度出发都很难同意非军人居住。因此,法院会将军产房的居住权判归军人一方,而让军人一方给对方一定的补偿。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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