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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李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凡亚晨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凡XX、被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土地补偿款64587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在睢阳××闫集乡进行房地产开发,被告占用原告土地,答应于农历2016年5月29日前偿还原告土地补偿款64587元,到期后被告未如约还款。
被告李XX辩称:原告因自己在闫集镇政府规划区违法建房,在面临拆迁时,原告拉闸停电强行索要补偿款,为了不影响施工,被告甘愿吃亏当场交付原告20000元后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出具欠条后,被告将含有原告和其他十几户的补偿款一并交给了本村组组长闫XX代为转交,但原告拒收,并非被告不履行义务。
查明的事实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李XX在商丘市XX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占用了原告王XX土地,被告李XX同意支付给原告王XX土地补偿款64587元,并给原告王XX出具欠条一张。原告王XX以被告李XX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被告李XX对此欠款事实不否认,但辩称是由于原告王XX拒收该补偿款,并非被告李XX不支付,现被告李XX同意支付给原告王XX该补偿款。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李XX欠原告王XX土地补偿款64587元,被告李XX对此事实无异议,由于被告李XX未将该补偿款交付于原告王XX,现原告王XX请求被告李XX支付土地补偿款6458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XX请求被告李XX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XX土地补偿款64587元。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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