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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李X、商丘市睢阳区云端健身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凡亚晨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商丘市睢阳区云端健身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被告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云端健身中心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1883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初,原告携带自己团队工作人员协助被告做前期云端健身房从毛坯到成品的装修、整套健身房的运营、销售、场地规划及招聘人员培训、组建团队。直至2017年11月29日,被告共欠原告团队各项费用共计466000元,约定2018年5月1日前还清。经结算,现仍下欠原告1883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X辩称:条子不是公司出具的,实际情况是原告胁迫我出具的欠条。当时说先打个条子以后再进行核算,但后期原告一直没有去公司进行核算,因此没有核算提成款项,无法确认提成款,且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商丘市××区云端健身中心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7月,原告负责为被告前期健身房的装修、运营、销售、场地规划及招聘人员培训、组建团队。2018年3月1日,被告李X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兹于2017年11月29日欠王XX共人民币466,000元。限于2018年5月1日前结清。欠款人:李X”。出具欠条后,现下欠188,300元没有支付。
另查明,被告商丘市××区云端健身中心为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为杨XX。被告李X在商丘市××区云端健身中心担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认为,原告带领人员为被告进行健身房前期从毛坯到成品的装修、整套健身房的运营、销售、场地规划等,被告为原告支付费用及提成。双方经结算,被告支付部分费用后,下余费用没有支付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付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各项费用188,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X给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因被告李X在被告商丘市××区云端健身中心任职总经理,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及义务应由被告商丘市××区云端健身中心承担。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云端健身中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188,300元。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6元,由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云端健身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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