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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发布者:赵亚兰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626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案例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儿一女。李某在婚后初期对家庭尚可,但之后渐渐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李某因赌博所欠债务达50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主不断上门要债。李某的父母提出:所欠赌债他们清偿,但为约束王某和李某好好过日子,王某必须在借条上签字。王某为免债主骚扰只得在借条上签字。2016年10月,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离婚,李某答辩王某必须承担借条上一半的债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父母向王某、李某所借之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分析认定:

1、50万元的借条真实,但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没有证据证明钱款出借到位,该笔借款不成立。更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2、即使50万元出借到位,该借款是用于清偿赌债,王某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A.通过王某和李某之间的通话录音,李某已经亲口承认50万元是其赌博所欠,且其父母作为借款人是明知赌债而自愿偿还的,所以该笔50万元的实际用途是偿还赌债,与王某童茜无关。

B.50万元的借款即使出借到位,但首先这笔债是李某因赌博所欠,而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李某父母在明知该债为非法利益的情况下仍自愿替李某偿还是债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他们要承担自己处分财产偿还赌债的法律后果,即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而借款人因此获取的利益依法应予收缴。

C.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借条应属于无效的借条。

王某、李某和李某父母之间虽有借贷行为发生,但借款目的用于支付赌债,用途不合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李某自认其父母将该笔钱款用于偿还赌债系明知的,故该借款行为当属无效民事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D.李某无任何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之用。夫妻负债,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指出包括全家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笔50万元借款是用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王某分享了该笔借款所带来的利益。

⑴该笔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对于该笔50万元的债务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录音中李某对王某称:叫你签字就是约束咱俩呢,让咱俩好好过。录音可以证实---王某根本不愿意签字,但迫于债主的压力,而李某又无偿还能力,就在李某父母的要求下才签了字。所以王某根本无和李某共同举债的合意。

⑵王某根本没有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该笔债务是为了偿还李某的赌债,是李某个人非因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欠债务。

综上所述,李某父母在明知李某欠赌债的情况下,仍自愿将50万元拿出来替李某偿还债务,属于明知违法活动仍自愿处分,这个借贷本身已属无效的民间借贷;该债务并未用于原、李某共同生活,也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负债,所以王某即使在借条上签字了,也不应承担任何还款的责任。

法律相关规定注解:

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夫妻个人还是夫妻共同承担的主要标准,应当对该笔债务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夫或妻是否分享了该债务给家庭所带来的利益。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以下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李某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李某也无法证明此比款项勇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因此其属于李某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李某个人自行承担,王某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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