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被告许某某于2005年3月14日因购买位于石狮市濠江路西侧濠江丽景4#楼D601号的房屋1处(产权证号:狮房权证湖滨字第10934号)而向中国建设银行石狮市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购买时该房屋的价值为389428元
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位于石狮市濠江路西侧濠江丽景4#楼D601号的房屋1处的按揭贷款及其增值部分
原告邱某某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位于石狮市濠江路西侧濠江丽景4#楼D601号的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评估,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委托泉州闽南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值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了评估,泉州闽南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泉闽房估字(2015)第118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定上述房屋的现有价值为630000元,原告邱某某对该份估价报告无异议。
被告许某某所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系由相关银行出具,且原告邱某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该对账单可证明位于石狮市濠江路西侧濠江丽景4#楼D601号的房屋1处所办理的按揭贷款的偿还情况。其中体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6日登记结婚前尚欠的按揭贷款本金为277629.84元,而最后一次还贷后尚欠的按揭贷款本金为192063.35元,故期间偿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共计85566.49元(277629.84元-192063.35元),该部分款项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经本院委托,泉州闽南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值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泉闽房估字(2015)第118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定上述房屋的现有价值为630000元。泉州闽南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其作出的评估报告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因此,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上述按揭贷款本金85566.49元现对应的房屋价值应为138425.82元(85566.49元÷购买时房屋的价值389428元×现有价值63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关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就该不动产的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以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
再来看赵律师解析:
再简单说一下案情,被告婚前付首付按揭买的房,房子价值389428元,后原被告结婚,就用共同财产还贷,共还了85566.49元,原告起诉离婚时,还剩房贷192063.35元,经评估,离婚时房子值630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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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婚前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价值389428元房屋一套,至原被告结婚时剩余应还银行贷款277629.84元,至原被告最后一次共同还贷后剩余应还银行贷款192063.35元,因此,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85566.49元(277629.84元-192063.35元)。
经评估,该房屋现值630000元,因此,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上述按揭贷款本金85566.49元现对应的房屋价值应为138425.82元(85566.49元÷购买时房屋的价值389428元×现有价值630000元)
由于该房屋为被告婚前购买,为个人财产,所以法院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房贷由被告清偿,该138425.82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均分,被告补偿该共同财产的一般给原告,即原告得到69212.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