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蒙X铭因与被上诉人家X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家X物业西安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蒙X铭之委托代理人赵亚兰、被上诉人家X物业西安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吕X窕、张X莹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三、蒙X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家X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14日止的物业费30610.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家X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蒙X铭负担1000元,由家X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1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蒙X铭负担1000元,由家X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13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36元家X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元蒙X铭已预交,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在履行上述给付内容时一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