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行政案件,拆迁补偿,航天产业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安置资格,原审判决以被上诉人提供的单方证据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对上诉人进行了安置,属于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在对徐宣礼、徐小为的自由房屋分别拆除后,分别对徐某一和徐某二进行了拆迁补偿,次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审时应当对徐宣礼是否签订有独立的拆迁安置协议,是否按照拆迁安置方案获得了拆迁安置补偿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33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