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增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李勇增律师

  •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8:00-20:00

  • 执业律所:广东知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766195872点击查看

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勇增律师成功帮委托人挽回3200多万元的金钱利益。

发布者:李勇增|时间:2023年07月24日|1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9年12月5日,泰安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平县某某热力公司签订一份《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双方约定,东平县某公司以自有一组机械设备出售给,泰安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从,泰安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处回租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36个月,从2019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 10日,租金本息35,419,999.99元。同日,东平县某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合同签订后泰安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东平县某某热力公司支付购买款,履行合同义务,东平县某某热力公司在租赁期限第二年开始违约,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后经泰安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多次催促了解,东平县某某热力公司并未有履行能力,担保人虽然是国资性质的企业但也没有履行能力,涉案债权限于无法履行的被动局面。

【办案情况】

泰安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找到李勇增律师后,经过前期沟通及背景调查,李勇增律师接受泰安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实地向东平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调查后,发现东平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已经实际不在经营,公司里也没有了人员、财产设备。主营业务也转向了东平县另一家国资背景的同业务的热电公司。李勇增律师经实地调查、走访,调阅公司信息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经与泰安市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单位领导沟通,分析,最终确定将债务人东平县某某热力公司、担保人东平县某环卫服务公司、及东平县国资委下辖的与债务同业务经济的东平县某某热电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返还融资租赁款本息合计3200多万元。

【法院审理情况】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泰安市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平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及担保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债务人与担保人应承担返还融资租赁款的义务。

对于东平县某某热电公司,认为东平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与东平县某某热电公司存在相同的股东,管理人员交叉重叠,经营业务承继,两者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认定为关联公司。最终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平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东平县某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泰安市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租金本息及名义价款31,540,000.98 元,并支付利息(以 9,856,666.66元为基数,利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5计算,从2020 年12月10日开始至付清本息为止;以11,826,666.66元为基 数,利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5计算,从2020年10月23日开始至付清本息为止);

二、东平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东平县某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泰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三、 被告东平县某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对东平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东平县某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9500元,由被告东平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东平县某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平县某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该判决已经生效,并有东平县某某热电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了判决。【律师点评】该案增加东平县某某热电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东平县某某热电有限公司作为关联公司承担共同责任,是本案能够胜诉并顺利执行回款到位的关键。极大的维护了委托人泰安市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利益。

  • 全站访问量

    162649

  • 昨日访问量

    11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勇增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