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小厉入职某服装公司担任生产部副主管,和公司约定月工资为3800元。 2016年开春的2月、3月、4月,公司每月仅支付工资2000元。小厉向公司多次讨要差额部分,可公司一直没给个明确的说法。 等到4月底,小厉再也按捺不住,愤然离开公司,一句话也没留。 2016年6月,小厉把公司告到了仲裁委,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认为,小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却未履行告知程序,所以事后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小厉傻眼了:“我明明是占理的一方啊,怎么不支持我呢?” 占理就一定能得到补偿吗?答案是——不一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得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虽然小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合法的理由,但是他既没有通知公司离职,也没有把离职的理由告知公司,情绪一上来就一走了之,提请仲裁前缺了必要的告知程序,所以事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仲裁委当然不会支持。 在这里要提醒各位劳动者,劳动维权不能依靠情绪,而要切实履行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