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陈总是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2011年,陈总的公司承建了林总公司的厂房。在签订了承建合同后,陈总要求林总把工程款直接打到他的个人账户上。在收到钱之后,陈总向林总出具了《收条》,予以确认。 2012年,陈总的公司在给林总的厂房做工程维护时,因工人操作不慎引发了火灾事故,造成厂房被烧毁。林总让陈总公司赔偿,但陈总却表示公司拿不出这笔钱。 于是林总就把陈总的公司和他本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陈总认为公司的责任应该公司来承担,自己作为股东,和公司是互相独立的,不能把公司的责任赖到他身上。 可是没想到,法官却说陈总作为公司股东,以个人账户收了公司款项,却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造成公司和股东人格混同,所以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陈总这下懵了:公司的钱原来不能随随便便进自己的兜啊…… 公司的钱当然不能随便往自己兜里装。 《公司法》规定公司和股东原本是互相独立的个体: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这样的“互相独立”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公司和股东在财务应当独立,不能发生混同。一旦发生混同,就会令公司丧失法人的独立人格,股东就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陈总把原本应当进入公司账户的工程款转到自己的私人账户里,而对这样做的原因和资金的去向又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就造成了公司和股东在财务上的混同,从而就导致了公司和股东发生了人格混同,法律上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为了防范股东的家庭财产为公司债务买单的风险,建议各位企业家朋友还是要规范公司财务制度,杜绝一方面想让公司独立承担债务,另一方面却又忽略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把公司“兜”当成自家“兜”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