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公司于2016年2月公开对外招聘机械工程师,岗位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机械类专业,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曹某有意应聘,在招聘登记表填写: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毕业,现职称为工程师,2000年至2012年在某机械厂任工程师,2013年至今在温州某公司任工程师等等。2016年3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曹某入职后任机械工程师。2017年3月该电器公司以曹某伪造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相关工作经历为由,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法院审理查明,曹某向电器公司提供的毕业证书及机械设计工程师职称证书均系伪造。 原告公司对于机械工程师岗位工作人员有特定的学历及职称要求,小曹通过买证的方式向公司提供伪造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还冠冕堂皇地虚构了自己的工作经历,骗取电器公司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并享受到较高的月工资待遇。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是在小曹的欺骗下签订了违背真实意思的劳动合同,确认电器有限公司与小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因此,劳动者伪造入职材料,构成欺诈的,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