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婵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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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多出来”的代价

发布者:陈婵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275人看过


事情是这样的

2017年2月27日,小厉到医院上班,小厉在新的工作单位工作得挺愉快的。2017年3月6日,医院与小厉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小厉想都没有想,就拿笔在合同上签字了。


2017年12月,双方的合同到期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厉离开医院后的几天,遇见了一位朋友。小厉与朋友聊起自己的工作及试用期,工作10个月,试用期三个月,朋友听到这个,为小厉打抱不平,认为这是不合法的。


小厉在朋友的建议下,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医院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赔偿金金额为两个月工资7070元。医院负责人在庭审中,认识到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一个月的限制,就提议说可以把工资差额给补上。但是,小厉还是坚持要求医院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但试用期约定期限为三个月,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后,仲裁委支持小厉的仲裁请求。


律师解读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查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个期限,也是劳动者感受用人单位该岗位是否适合自己的一个过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员工的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而是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约定相应的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有些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较长的试用期来考察劳动者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像本案中的医院即是如此,医院与小厉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0个月,按照上述规定,其试用期最长应该是1个月,但医院却与小厉约定了长达3个月的试用期,这种做法明显违法。


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则应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本案仲裁委裁定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7070元3535元 /月*2个月)。


延伸阅读

一、试用期的基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违法约定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这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果试用期还未实际履行的,则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避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付诸实践,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如果该违法试用期的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应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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