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婵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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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单方调岗?— 我爱叉车,不爱查信

发布者:陈婵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491人看过


事情是这样的

小厉2013年入职某快递公司担任叉车搬运工作。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如因用人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可以变动小厉工作岗位(工种)和地点”,小厉就在这家公司担任叉车搬运岗位,这一干就是三年。


2016年,公司经理将小厉叫到办公室称叉车岗位人员过剩,要把他调到车间做信函分拣岗位,工资待遇不变。小厉就向公司经理抱怨到他只会开叉车,信函分拣他做不来。公司的经理劝说小厉,小厉还是不情愿,最后公司经理就着拍桌子说:“这是公司的安排,你一定要去。”


小厉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到了新岗位,这带着情绪工作怎么能干得好呢?三天下来小厉就干不下去了,遂向劳动仲裁院提起了劳动仲裁,提出公司调岗是变相的赶他走,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仲裁庭最后的裁决结果是用人单位系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调岗,符合约定。该岗位调动合法。驳回了小厉的申请。


小厉不解到:难道公司就可以随意调岗吗?


律师解读

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经营及员工有经营管理权,如因经营需要,发生业务调整、搬迁、合并、分立等变化,用人单位可以随之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进行调整。试想一下,如果劳动合同签订的是什么岗位,就是什么岗位,用人单位没有调岗空间,势必造成企业无法灵活变通,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很难实现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甚至会造成企业亏损、破产,这不是立法者的初衷。而调岗的目的,不仅仅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一种表现,更是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用工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的一种方式。    


当然,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也不是没有限制的,调岗要符合下述的条件:

1、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对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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