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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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老张夫妇退休了。辛苦了大半辈子,夫妻俩也积累了一些资金,但苦于没有没有稳妥的投资渠道,烦恼不已。另外,二人看到一线城市的房价不断上涨,就动了去北京买房的心思。
但北京有限购令,作为外地人的老张夫妇没有资格买房。于是,他们就拜托在北京的朋友老林,以老林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办好手续后,老张夫妇就喜滋滋地坐等房子增值。
可就在去年年底,老张夫妇却听说自己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找到老林一问,才得知老林因为做生意失败,欠了别人一大笔钱。债主见他还不出钱,就申请法院查封了他名下所有的房子,包括老张夫妇他们买的那套。
老张赶紧去法院提出异议,却被法院告知,他是为了规避限售令借名买房,而且现在房子已经被查封,不可能再拿回来了。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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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夫妇为了规避“限购令”,借用老林的名义去买房,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本就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其实大部分像老张夫妇这样明知故犯的人,本身也知道这么做的的法律后果。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除了“借名”行为可能无效,出了钱房子却不归自己所有之外,还存在着“房、钱两空”的重大风险。
老张夫妇借老林的名义买房,在法律上就成立了——“我出钱买房,登记在你名下,等于你欠我一套房”——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既然老张夫妇是这层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老林的其他债主也是债权人,那么他们的地位就是平等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本来老张夫妇可以根据他们和老林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要求老林把房子过户到他们名下(前提也是要在他们具备了在北京买房的资格之后),但是如果在这之前老林的其他债权人已经申请法院查封了这套房子,那他们“欠我一套房”的债权就没法实现了,最多只能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平均分配这套房子的价值。
另外,借名买房除了会遇到像老林那样房产被拍卖的风险,现实中还会出现出名人(名义上的房产所有人)死亡、离婚的情形。如果出名人死亡,其名下房产会被继承;如果是离婚,那么房产就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为了避免出现像老张夫妇那样赔了房子又赔钱的情况,借名买房这样的策略还是要慎之又慎。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