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婵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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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边风”风波—离婚时约定赠与子女房屋能否撤销

发布者:陈婵娟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344人看过

 

事情是这样的

王先生和江小姐感情不和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有的一套房屋赠与女儿王小小,由于女儿王小小还没有成年,就约定,待女儿成年后过户给王小小,成年前归江小姐和王小小共同居住。


三年后,王先生再婚,怀孕的新任王太太发现这份离婚协议书,想到“这个老王,原来还有这么套房子瞒着我。”对王先生心生不满。


在知道这份离婚协议书之后,王太太就给王先生吹起了枕边风。说:老王

听说你有一套房子送个你女儿了,你也不给你肚子里的儿子留点。边说还边抹眼泪。王先生无奈的说到:唉,我这协议都签了,怎么还要的回来。


王太太话锋一转,说到:”你套房子还没过户吧,我听说房子没过户前是可以反悔的。”王先生也是将信将疑。


在王太太不停的枕边风攻势下,王先生最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王小小房屋条款。


前妻江小姐无奈找到了律师,哭诉到:那个没良心的老王,难道这个房子要被他要回去一半吗?

 

律师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本案中王太太认为房屋没有过户则可以反悔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关于赠与他人财物,如果没有交付,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撤销的,然而在本案中,却有其特殊的情况,王先生和前妻江小姐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是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且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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