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审判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许某,我方当事人
再审被申请人:赵X,郭某,对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购买了郭X的广州二手房,在过户之前被郭X的债权人申请查封,导致无法过户。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该房屋后,准备被评估拍卖并执行,再审申请人向法院主张解除查封、中止执行以及房屋所有权。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求,后委托我们律师团队办理再审程序,最终再审法院采纳我们律师意见,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未办理过户没有过错,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二、争议焦点
1、许X对购买房屋未办理过户是否存在过错?
三、原审判决
(一)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现由于第三人未能偿还被告XX银行XX支行的贷款,案涉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对此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有过错,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
(二)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现由于郭某拖欠张某借款及未能偿还本案贷款,无法涂销抵押和解除查封,故案涉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许某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其应承担相应后果。”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有过错,驳回再审申请人的上诉。
四、我方意见
(一)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许某对案涉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存在过错,缺乏证据证明。
(二)一审、二审法院以许某对案涉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存在过错为由,认定许某的异议申请无法排除强制执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过户给许某,则案外人张某之前所形成的债权将无法得到保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本案许X存在催还抵押贷款、催办涂销抵押登记、催办过户等积极行为,在过户之前被法院查封并非许X过错。
五、再审裁判
再审法院采纳我方意见,裁定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再审本案,中止执行。
六、办案总结
《九民纪要》”第127条规定:“……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前3个条件,理解并无分歧。对于其中的第4个条件,理解不一致。一般而言,买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该条件。买受人无上述积极行为,其未办理过户登记有合理的客观理由的,亦可认定符合该条件。”。对于这类案件,我们要穷尽证据予以证明购房人所实施的积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