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刑事拘留,经过联系李娇律师后,分析案情,联系到被害人,积极赔偿并拿到谅解书。向公安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第二天公安机关即释放人。同时李娇律师又向检察院申请不予起诉处理法律意见书,积极和检察机关承办人沟通联系,最终于2019年7月1日,检察院向其下达不予起诉决定书。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不起诉是检察院在案件还没有起诉到法院前,审查起诉过程中以职权作出的决定,无须法院如何处理。有些案件是法院作出允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后,检察院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也与法院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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