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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新)

作者:李娇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8日分类:承办案例浏览:605次举报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琼97民终?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椰?????有限公司,住所地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椰风食品工业园。

法人代表人:刘安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椰风(东阿?????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文。

  上诉人海南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风公司)、一审被告椰风(东阿?????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风阿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琼970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椰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5年4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工作记录或工作证等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曾向其发放过工资。一审法院仅依据张立飞向刘晓俊私人邮箱发送的考勤表和工资表,就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上述考勤表、工资表系张立飞自行制作,未经上诉人签章确认,且刘晓俊并非法定代表人或经上诉人明确授权可对相关文件进行确认,故上述考勤、工资表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充分证据。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21705.46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拖欠工资21705.46元,是以张立飞自行制作的考勤、工资表作为依据,张立飞经常外出协助其他公司工作,并不了解被上诉人考勤情况,仅凭被上诉人自报而制作,且上述考勤、工资表未经用工单位考核签章认定,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支付尚欠工资21705.46元,证据不足。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判令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200元。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判。

   被上诉人潘??辩称:一、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5年4月2日,事实清楚。本案中张立飞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对被上诉人在内的六人一起管理考核,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出勤表、考核表)、银行交易流水均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入职时间。上诉人认定其未与被上诉人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又不认可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其应当向法庭提交公司员工花名册以及工资财务报表,但又不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海南……(本文书还有821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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