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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两周岁的孩子抚养权

发布者:夏玉凤|时间:2020年04月13日|3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佘某与被告汪某与2017年1月登记结婚,于2017年11月生育一女汪小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随着原告的怀孕,被告性格强势、脾气暴躁的秉性开始暴露,常因家庭琐事大发脾气,并随意辱骂原告,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动手殴打原告。婚后被告基本以赌博为业,常常因赌博或者和朋友出外喝酒直至半夜才回家,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严重缺乏责任心。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够改掉赌博恶习,承担起家庭责任,但被告的性格以及处事方式始终难以改变,并且越来越过分,导致夫妻彻底破裂。故原告于2018年7月起诉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毫无沟通和联系,夫妻感情未见任何好转,故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诉讼请求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汪小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整,至汪小某独立生活为止。

争议焦点: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鉴于被告有赌博恶习,法院是否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如判决离婚,婚生女汪小某由谁抚养更为合适?

审理结果:1、准予原告佘某与被告汪某离婚;2、婚生女汪小某随原告佘某生活,被告汪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汪小某抚养费1500元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律师点评:本案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被告虽答辩不同意离婚,但并未有强烈的意愿挽回夫妻感情,且在第一次法院判决后,没有主动联系过原告,故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婚生女尚未满两周岁,且原告从事母婴护理师职业,故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又因庭审过程中被告称其月收入过万,故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汪小某抚养费1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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