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夏玉凤|时间:2020年04月13日|3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佘某与被告汪某与2017年1月登记结婚,于2017年11月生育一女汪小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随着原告的怀孕,被告性格强势、脾气暴躁的秉性开始暴露,常因家庭琐事大发脾气,并随意辱骂原告,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动手殴打原告。婚后被告基本以赌博为业,常常因赌博或者和朋友出外喝酒直至半夜才回家,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严重缺乏责任心。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够改掉赌博恶习,承担起家庭责任,但被告的性格以及处事方式始终难以改变,并且越来越过分,导致夫妻彻底破裂。故原告于2018年7月起诉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毫无沟通和联系,夫妻感情未见任何好转,故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诉讼请求: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汪小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整,至汪小某独立生活为止。
争议焦点: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鉴于被告有赌博恶习,法院是否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如判决离婚,婚生女汪小某由谁抚养更为合适?
审理结果:1、准予原告佘某与被告汪某离婚;2、婚生女汪小某随原告佘某生活,被告汪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汪小某抚养费1500元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律师点评:本案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被告虽答辩不同意离婚,但并未有强烈的意愿挽回夫妻感情,且在第一次法院判决后,没有主动联系过原告,故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婚生女尚未满两周岁,且原告从事母婴护理师职业,故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又因庭审过程中被告称其月收入过万,故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汪小某抚养费15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