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夏玉凤|时间:2020年04月10日|4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范某与被告顾某于2015年举行婚礼,2016年4月生育一子顾小某,后于2016年8月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性格、生活习惯、价值观等各方面差异较大,夫妻之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双方无法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被告顾某性格多疑,脾气暴躁,在发生家庭矛盾时不能冷静处理,经常殴打原告范某并砸毁家中物品,被告的家庭暴力不断升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范某起诉离婚。
诉讼请求: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顾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整;3、共同财产小汽车一辆依法分割。
争议焦点: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鉴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法院是否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如判决离婚,婚生子顾小某由谁抚养更为合适,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审理结果: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双方离婚;2、婚生子顾小某由被告顾某抚养,顾某不要求原告范某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小汽车归被告顾某所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及律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