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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男)与黄X(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发布者:夏玉凤|时间:2021年07月08日|8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董X(男)与黄X(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黄X女和董X男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初双方开始同

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生活初期感情一直很融洽,后期双方因为多种原因经常争吵,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2018年初双方开始分居。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于2014年以董X男名义购买一套住房,总房款48万元,首付款14万元均是通过黄X女银行支出;2016年双方又购买一辆标志小轿车,登记在董X男名下,黄X女支付首付款13万元,后因感情不和,黄X女于2018年10月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形成的房产和车辆。

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即要求董X男按共同财产的50%向黄X女支付折价补偿款33.5万元(财产价值最终以评估为准);2、判令董X男返还黄X女在董X男处的个人财产;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董X男个人承担。

争议焦点1、双方同居期间形成的房产和车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2、如属共同财产,在双方分手时应当如何分割?

审理结果: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黄X女、董X男共同财产房产一套、轿车一辆及房屋内的所有家用电器折价后归董X男所有,由董X男支付黄X女上述财产折价款35万元,在本调解书签收时付款20万元,余款15万元在2019年3月30日前付款,房屋和车辆的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董X男负责偿付;2、在董X男交付第一笔折价款20万元时,黄X女将上述房屋房产证及房屋装修票据交付给董X男,黄X女并立即办理该涉案房屋,待折价款尾款付清时黄X女当即向法院申请解除涉案房屋的保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同居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律师点评:同居关系纠纷案件调整的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和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如果是因为同居子女抚养问题起诉,案由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如果是因为同居财产问题起诉,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者皆有,案由为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它不涉及人身关系,它同离婚纠纷不同。

本案中因双方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仅是财产纠纷,因此案由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涉房产和车辆虽都是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出资款均是从女方账户中支出,代理人从女方同居期间的收入和男方的收入入手,证明男方同居期间将工资均交由女方保管,因此房产和车辆的首付款从女方账户中支出。实际上男方的投入更多,但男方考虑女方与其同居多年,在承办法官以及代理律师的调解下同意与女方对半分割房产和车辆。

现实生活中,很多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亦或者有些男女以为办了婚礼就是夫妻关系,从而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甚至购置房产和车辆等,在双方分开时面临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问题,但鉴于这种同居关系不被法律所认可,且很多人在诉讼中很难举证证明对共同财产的出资,导致最后人财两失。律师建议:同居有风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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