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夏玉凤|时间:2021年07月08日|9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起诉一次成功离婚
(秦X与程X离婚纠纷案)
《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
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始于校园,本是美好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被告作为一名老师,私下与多名学生关系暧昧,并且与学生开房发生关系,被告此举俨然是违法犯罪,涉嫌强奸罪,原告本以为被告只是与婚外成年女性关系暧昧,但没想到被告对自己的学生都能下手,作为被告的妻子,原告失望痛心至极,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打破了原告对婚姻的美好向往,对其身心造成了巨大的打击,原告不愿再面对被告,也不愿再维持这段婚姻关系,所以提出离婚。
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只有一辆小汽车,另外还有债权27000元,起诉时原告亦提出损害赔偿10万元。庭审过程中,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并辩称双方尚有感情,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双方分别做了调解,原告为了迅速离婚,同意在财产方面做出让步,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1)皖0123民初4658号
原告:秦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安徽XX律师。
被告:程X,男,汉族……
原告秦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皖Axxxxx小汽车归原告所有(暂估价8万元);3、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损害赔偿金10万元;4、判令债权27000元由原告个人享有(债务人:被告父亲程X);5、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夫妻共同财产皖Axxxxx小汽车归秦X所有,车辆剩余的按揭款由秦X偿还,车辆按揭款偿还结束后三日内程X协助秦X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夫妻共同债权27000元归程X所有,程X补偿秦X17000元,在调解书生效三日内支付给秦X(账号:12345667788999000,开户行:XXXXXXXXXXXX,户名:秦X);
三、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原告秦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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