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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苏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发布者:夏玉凤|时间:2021年07月01日|5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X与苏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号(2020)皖0102民初11278号
发布日期2021-03-16浏览次数72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02民初11278号
原告:陈X,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XX****,公民身份号码340XXXX198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安徽XX律师。
被告:苏XX,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XX**御景湾****民身份号码342XXXX1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安徽XX律师。
原告陈X诉被告苏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苏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请,要求判令:一、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合肥市坝上街二期环球中XX6208室房屋的房产证办理手续;二、被告支付原告合肥市XX店纯利润的20%;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在2018年8月27日协议离婚,被告没有或部分履行离婚协议》:1、《离婚协议》原文:“坝上街环球中心房产权归男方所有”。现在男方办房产证需未要被告签字,被告不配合,另外增加一个条件要占有房屋20%。来某一天,这样的房屋价值1000万元时,20%就是200万元,单位“1”的不确定性,让20%有无限增值空间。2、《离婚协议》原文:“合肥市XX店经营权归女方所有,如中途经营不善,需转让,转让费一人一半”,被告没有通知原告,擅自转让给被告弟弟弟媳,当时三楼评估价80万(被告在法院起诉离婚诉状书中认定),二楼装修费34万(2017年9月,定远XX楼扩店,2017年10月30日,从宁波XX贷款10万元用于XX装修,2018年1月18日又从宁波XX贷款10万元用于XX装修,2017年1月2日再次从东莞银行贷款9万元用于二楼XX装修,三次贷款加利息计34万元,有银行账单明细记录)。计114万元,转让费一人一半57万元;3、《离婚协议》原文:“合肥市XX店经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该店所有权利,男方享有该店纯利润20%,于每年8月底支付完毕”“男方每月支付目孩子抚养费壹仟五百元”。由于该店纯利润20%很难界定具体数,孩子(陈X)自出生爷到上小学,一直和男方父母生活,去年上一年级才随女方,周六日和爷奶奶在一起,包括海出国旅游,男方给陈X的费用要比女方多,而且还会继续。合肥市XX琥珀名城店转让费12万元,一人一半,被告应该给原告6万元。男方父母在被告原告婚前出资购买一台XX一台电XX价值5万元,用于XX出租业务。舒伯特XX初建在临泉XX,父母出资和从陈XX(陈X姑姑)借五万元,属于XX债务,现在仍欠两万元(父母代还1万元,婚姻期内还2万元)。以上费用全部抵销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壹仟五百元。4、《离婚协议》原文:“坝上街环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男方赔偿女方三十万元整,于卖房屋款到支付完毕”,男方应该履行,于卖房屋款到支付完毕,但不能从XX转让费中扣除。
被告苏XX辩称:一、同意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证手续,但是不同意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产权证的份额。二、XX自原被、告双方离婚至今,几乎没有盈利,原告如能举证证明该XX确实有利润,被告同意履行离婚协议书义务支付原告20%的利润。三、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与被告苏XX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合肥市坝上街环球中XX房屋一套,双方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其中约定:位于“坝上街环球中XX6208室”房产产权归男方所有、相关贷款由男方偿还。“合肥瑶海区舒伯特XX临泉路店”经营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该店所有权利。男方享有该店纯利润20%,于每年8月底支付完毕,为期柒年,如中途女方经营不善,需转让,则转让费一人一半。现原告诉讼来院,提出上述诉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XXX(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对合肥瑶海区舒伯特XX临泉路店2018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经营的纯利润进行审计,2020年12月22日该所回函因原、被告均未提交审计所需资料,该所无法对委托事项进行审计。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签字购买坝上街环球中XX6208室房屋,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贷款由原告偿还,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房产产权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舒伯特XX临泉路店纯利润172733元的问题,该金额系原告自行计算,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审计,因原、被告均未提交审计所需资料,无法审计,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该项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陈X办理合肥市坝上街环球中XX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宣春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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