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玉凤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安徽

夏玉凤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256519208点击查看

赵X与孙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夏玉凤|时间:2020年08月20日|1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与被告孙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被告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375元,共计52375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自2015年7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实际应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被告孙XX、王XX以拆迁购房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为此,原告从其名下徽商XX行卡中支取相应钱款送至两被告家中,两被告承诺一个月以后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一个月以后,两被告并未归还钱款,反而一拖再拖,期间,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孙XX辩称:我对借款事实认可。我中途还了18100元,在本案借款之前,我和原告在界首市做工程时,还从原告借过钱。我还的18100元本来说好是还本案5万元借款的,但后来原告告诉我就当做还在界首时向其所借的款项。我现在还欠原告5万元。
王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7日,孙XX、王XX共同向赵X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今借到赵X人民币伍万元。”同日,赵X从其徽商XX行账户中取款49999元。
孙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条、卡折对账单、户籍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载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孙XX、王XX向赵X出具借条,系对双方借款事实的确认,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孙XX亦确认现尚欠赵X借款5万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孙XX、王XX应自赵X要求还款之日起即本案起诉之日起及时偿还借款,孙XX、王XX逾期未还,赵X按年利率4.75%标准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计算逾期利息的起始时间应为赵X起诉之日即2017年7月3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X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3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为555元,由原告赵X负担25元,被告孙XX、王XX共同负担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站访问量

    87852

  • 昨日访问量

    10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夏玉凤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