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玉凤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安徽

夏玉凤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256519208点击查看

陈X与安徽XX公司、安徽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夏玉凤|时间:2020年08月20日|1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与被告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公司继续履行圣大商业广场B去商场第一层1580号铺位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收益30536.8元及违约金4297.92元(以每季度应付的经营收益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XX公司对上述共计34834.72元款项承担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二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合同价款373920元购买了XX公司开发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东二环路与裕溪路交口东XX的“圣大商业广场”房产商铺,并办理了房产证。原告后于2012年2月29日与被告一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圣大商业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约定将商铺委托XX公司代为经营,委托经营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二XX公司作为XX公司的担保方,并在XX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之条款履行义务时将全权代替其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该商铺交付给XX公司代为经营,但XX公司自2016年5月1日时起就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经营收益,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于2017年6月20日将XX公司与XX公司诉至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缴的租金及违约金。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判令XX公司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经营收益及违约金,共计22236.71元。2017年11月20日,XX公司以本公司收支失衡、亏损巨大为由,单方要求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向原告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前办理交接手续。原告于2018年1月5日再次将被告诉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欠缴的租金及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原告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经营收益30536.8元及2017年8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477元。XX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原告租金,现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违约,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辩称:2017年11月20日,被告已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故2017年12月1日以后的经营收益不予认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款应该从应付经营收益中予以扣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请法院予以核减。
被告XX公司辩称:同意被告XX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告主张我公司对经营收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在本案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在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的纠纷未经法院审判且申请强制执行前,我公司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陈X购买XX公司开发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柳荫塘路交口XX商铺并办理了产权登记。2012年2月29日,陈X(甲方)又与XX公司(乙方)签订圣大商业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购买的上述商铺委托乙方对外经营管理,面积为20.76平方米,合同价款为373920元,委托经营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共11年;甲、乙双方约定委托经营期间,商铺经营收益均如下:第1年至第3年,共计36个月作为销售折扣已从总房款中扣款,不再另行支付;第4年至第6年,共计36个月,合同价的30%(每年收益10%),第7年至第9年,共计36个月,合同价的33%(每年收益11%),第10年至第11年,共计24个月,合同价的24%(每年收益12%);乙方以季度付款的方式支付经营收益,在每季度前五日将经营收益支付至甲方帐户;乙方逾期支付甲方经营收益,除应补付所欠经营收益外,并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经营收益总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同日,陈X(甲方)与XX公司(乙方)、XX公司(丙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丙方作为圣大商业广场委托经营合同中乙方的担保方,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之条款履行义务时全权代替乙方履行上述义务等。上述合同签订后,陈X依约向XX公司交付涉案商铺,但XX公司未支付陈X2018年4月1日至2018月12月31日期间经营收益。
2017年11月20日,XX公司向业主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近年实体商业经济不景气,XX公司收支严重失衡,亏损巨大,资不抵债,无力继续履行合同,2016年初XX公司虽尽最大努力进行资金拆借期待行情回暖,但市场仍持续低迷,目前已拆借不到资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圣大商业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陈X与被告XX公司、XX公司签订的《圣大商业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陈X依约向被告XX公司交付涉案商铺,被告XX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经营收益,现原告陈X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月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收益应为30536.8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公司辩称其2017年11月20日已发出解除合同通知,2017年11月20日之后的经营收益不予认可,但其解除涉案《圣大商业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理由属于其自身进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在原告陈X已实际交付涉案商铺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XX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立,其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具有效力,故本院对其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XX公司另辩称经营收益中应扣除相应税款,但未举证证明其已实际缴纳税款,故被告XX公司可待实际支付时凭税务机构的代扣代缴凭证扣除代缴款项。
关于原告陈X主张的违约金问题,被告XX公司未按期支付经营收益,依据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本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银行贷款利息及罚息的相关规定,酌定违约金的标准为日万分之二点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XX公司应在季度前五日支付经营收益,故2018年4月1日至5月1日的违约金应于2018年2月6日起算,至2018年12月31日应为255.51元;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违约金应于2018年5月6日起算,至2018年12月31日应为614.4元;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应于2018年8月6日起算,至2018年12月31日应为377.89元;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应于2018年11月6日起算,至2018年12月31日应为147.39元,上述违约金合计1395.19元。此后的违约金应以30536.8元为基数,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关于被告XX公司的保证责任问题,因原、被告约定被告XX公司仅在被告XX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承担责任,属一般保证,非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XX公司应对被告XX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履行本判决所确定债务部分,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的《圣大商业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和《补充协议》继续履行;
二、被告安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收益30536.8元及违约金1395.19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此后违约金以30536.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在支付经营收益时如已实际代缴税款,可凭据从应付经营收益中扣除);
三、若被告安徽XX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安徽XX公司承担履行义务;
四、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被告安徽XX公司、安徽XX公司共同负担300元,由原告陈X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站访问量

    87853

  • 昨日访问量

    10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夏玉凤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