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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X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夏玉凤|时间:2020年08月20日|1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屈X因与被申请人郑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7民终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屈X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郑XX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为XXX元,缺乏依据,且郑XX提交的《蚌埠铜陵工业园10KV工程实际工作量造价》存在明显计算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按照造价表载明金额计算,造价合计也不是XXX元,应为XXX.6元,本案二审期间其提交相关计算清单已指明上述证据存在的计算错误,原审判决以XXX元作为郑XX应得工程款计算依据明显失当。原审法院己审理查明案涉增加工程量系由屈X委托蚌埠市XX公司完成,郑XX并未施工。原审判决认定屈X己向郑XX支付的劳务工程款数额有误,事实上屈X己向郑XX支付劳务工程款XXX.5元。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理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确认合同无效。而原审法院却错误的适用合同法,以本案合同系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签订为由,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法律规定,有权审理该案的法院为蚌埠市固镇县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无权审理并作出判决,显属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屈X与郑XX就蚌埠铜陵产业园天井湖大道和梨园大道新建10kV双回线路工程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后因双方就劳务费返还和增加问题发生纠纷,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及《劳务承包合同》内容,确定本案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据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并无不当。屈X和郑XX在《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合同价为78万元,同时约定“增加或减少的签证工程双方按照50%比例享受与分担”。郑XX根据合同内容提供劳务,后因施工内容发生改变导致工程量增加,故屈X应当按约向郑XX支付固定劳务费及工程量增加后相应的劳务费。屈X认为郑XX提供的工程实际工作量造价表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因该工作量造价表系经涉案工程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夏XX和监理张XX以及施工方几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屈X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郑XX提供的实际工作量造价表,认定屈X尚欠郑XX劳务费335730.48元,亦无不当。综上,屈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屈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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