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气枪不是玩具:买两支气枪,判三缓三——魏瑞林律师代理柯某,量刑辩护为何能争取到缓刑?
一、案件描述:微信朋友圈里的“气枪视频”,牵出共同买枪案
2016年5月,被告人柯某与文某在聊天时,看到温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气枪视频,二人决定从温某某处购买气枪。随后,文某与温某某联系,确定以每支3800元的价格购买两支气枪,并于2016年7月某日向温某某转账4000元作为定金。
2016年7月某日,文某、柯某驾车来到鄂托克旗某镇一处丁字路口,支付剩余3600元后,拿到两支气枪零件。二人将枪支组装后,每人持有一支。经鉴定,上述两支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有效发射弹丸,属于枪支。
2017年8月某日,某市公安局在办理一起网络贩枪案件时发现文某购买两支气枪的事实;8月某日立案侦查;8月某日,二被告人因非法持有枪支被行政拘留五日。归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办案过程:魏瑞林律师为柯某辩护,罪名与量刑双线发力
公诉机关指控文某、柯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且系共同犯罪。柯某本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魏瑞林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柯某主观上没有出卖目的,客观上没有出卖行为,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方面,柯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买卖枪支,是指未经批准私自出售、购买、交换枪支的行为。现有证据能证明二被告人向温某某购买两支气枪的事实,故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属共同犯罪。魏瑞林律师提出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支持。
三、判决结果:柯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三缓三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柯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点评分析:律师作用与法律提醒
本案中,魏瑞林律师的辩护重点分为两层:一是罪名之辩,主张柯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二是量刑之辩,强调坦白、认罪悔罪、无前科等从轻情节。虽然法院最终认定非法买卖枪支罪,但量刑辩护取得效果,柯某被宣告缓刑。
这起案件也提醒公众:气枪、仿真枪并非“玩具”。根据司法解释,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定罪处罚。本案中,两支气枪经鉴定属于枪支,且二人共同商量、共同购买、各自持有,因此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一旦涉及枪支类犯罪,应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从罪名、数量、主观故意、量刑情节等方面全面辩护。魏瑞林律师在本案中虽未改变罪名,但通过量刑辩护为柯某争取到缓刑,体现了刑事辩护在量刑环节的重要作用。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