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魏瑞林律师代理原告破局煤炭买卖纠纷:15万购煤款只拉走部分煤,法院为何判返还28322元?
一、案件描述
2017年7月某日,宁夏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供应煤泥,价格100元/吨(含税),交货地点为丙煤矿,合同履行地为伊金霍洛旗某镇。合同签订后,宁夏甲公司于2017年7月某日向乙公司账户汇入购煤款150000元,按约定可购煤1500吨。
但乙公司仅供应丙煤矿煤泥457.28吨,其余迟迟未供。宁夏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于2018年1月某日向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协商解除及退款事宜。因对方未理会,宁夏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煤款104272元、出具45728元增值税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魏瑞林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
二、办案过程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某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某日第一次公开开庭。魏瑞林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答辩称:原告委托尹某某签约并付款;第一次供应丙煤矿煤泥457.28吨,第二次因丙煤矿停产,经与尹某某协商,从丁煤场供应煤泥759.5吨,由尹某某自行雇车拉运、验收;被告从未收到解除通知。
后因案情复杂,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某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魏瑞林律师继续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双方围绕清退通知、煤炭买卖合同复印件、通话录音等证据展开质证。法院还依职权调取了与尹某某的询问笔录。最终,法院结合录音与询问笔录,认定尹某某系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次丁煤场759.5吨煤泥亦为被告向原告供应。魏瑞林律师虽主张该批煤泥系尹某某与卫某个人交易,但因无证据证明,未获法院采纳。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宁夏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煤款2832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5.44元、保全费1080元,由原告负担1465.44元,被告负担2000元。
计算逻辑是:原告已付150000元,法院认定被告共供应煤泥457.28吨+759.5吨=1216.78吨,按100元/吨计算,实际履行金额为121678元,故应返还150000-121678=28322元。
四、点评分析
第一,合同解除有依据。被告部分供货后不再履行,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据实结算。
第二,授权代理风险大。尹某某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其签约、拉煤、验收等行为后果由原告公司承担。原告事后称第二次供煤是尹某某个人交易,但无证据证明,且有悖“先款后货”交易习惯,法院未予采信。
第三,合同条款要写细。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丙煤矿,但并未约定必须供应丙煤矿的煤泥,故原告提交的清退通知与案件无关联。若买方要求特定煤源,应明确写入合同,变更煤源或交货地也应书面确认。
第四,发票诉求需有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出具45728元增值税发票,法院认为于法无据,未予支持。提示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开票义务、税率、开票时间和违约责任。
律师作用体现在程序推进和权利主张。魏瑞林律师代理原告,参与两次庭审、举证质证,推动合同解除和剩余货款返还。但本案也说明,诉讼结果最终取决于合同约定和证据链。企业进行煤炭贸易时,应保留付款凭证、过磅单、收货单、沟通记录,明确授权范围,事前防范远比事后诉讼更重要。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