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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转账无借条,对方辩称“合伙款”——魏瑞林律师代理霍某锁定证据,法院判令全额还本付息

发布者:魏瑞林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4日 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500万转账无借条,对方辩称“合伙款”——魏瑞林律师代理霍某锁定证据,法院判令全额还本付息

一、案件描述

霍某与天津市甲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2017年11月某日,霍某通过银行跨行转账,向天津市甲公司对公账户汇款500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天津市甲公司也未出具借据,更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霍某多次催要,对方未还款。

2020年11月某日,霍某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津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天津市甲公司辩称:双方并不熟悉,没有借款合同或借款手续;这50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霍某丈夫高某与被告公司等人共同筹资开煤矿的“合伙买煤款”,该款项已支付给内蒙古乙公司,后因通福公司违约才产生纠纷。

二、办案过程

魏瑞林律师代理原告霍某。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没有借条、没有借款合同,被告又否认借贷关系,还提出“合伙款”“合作款”抗辩。

魏瑞林律师围绕“款项交付”和“举证责任”展开代理:一方面,提交《中国某银行跨行汇款凭证》《中国某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霍某于2017年11月某日向天津市甲公司转账500万元;另一方面,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逐项质证:

被告与内蒙古乙公司签订的《煤炭供销合作协议》,与本案借款关系无关;

被告与江苏丙公司签订的协议及付款单,也与本案无关;

微信聊天记录虽真实,但发送《煤矿销售合作协议》的时间是2018年4月某日,晚于霍某2017年11月某日转账时间,且直到2019年4月双方仍在沟通“需要改动”,说明合作协议并未达成、更未签署;

《煤炭买卖合同》是复印件,且与本案无直接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系原件,客观真实,与陈述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第一、二、四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第三组微信聊天记录虽真实,但不能证明其主张,且《煤矿销售合作协议》并未实际签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认定:高某与霍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11月某日,霍某按高某指示向天津市甲公司账户转账500万元,天津市甲公司未出具借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且天津市甲公司未曾偿还。

三、判决结果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一、被告天津市甲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霍某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按照2020年10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20年11月某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天津市甲公司负担。

四、点评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借条民间借贷纠纷”。很多人以为没有借条就一定要不回钱,但法律并非如此简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举证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虽主张500万元是“合伙买煤款”,但其证据要么与本案无关,要么不能证明合作协议实际成立,因此抗辩未获法院采信。

魏瑞林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正是抓住了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关联性:以银行转账凭证固定款项交付事实,再针对被告“合伙款”抗辩逐项拆解,指出时间线矛盾、协议未签署、证据与本案无关等关键问题,最终帮助霍某获得法院支持。

普法提示:大额民间借贷,最好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据,明确本金、利息、期限、用途和还款方式;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借款”;保留催收记录。若双方实为合作、投资关系,也应签订书面协议,避免日后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无借条并非必然败诉,但举证风险和诉讼成本会明显增加。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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