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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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X、华XX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冯坤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30日 22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犯赌博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上列3名被告人及辩护人黄XX、史XX、冯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起,被告人XX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微信平台上建立“欢乐过五一”赌博群,雇佣被告人XXX、XXX负责记账、统计赌博输赢结果等,召集汪XX、梁X、邱XX等人进入该微信群,先后利用“上海敲麻圈”、“敲敲上海麻将”APP的玩法和积分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至案发,该微信赌博群共开设280余场次,被告人XX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被告人XXX参与230余场次,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XXX参与210余场次,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XX、XXX被抓获;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XXX被抓获,上述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汪XX、梁X、邱XX、陈某某、姜XX、李X、张X、倪XX、唐XX、徐X1、徐X2、杨某某、印某某、虞XX、占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XX、XXX、XXX均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XX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各名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X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X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冯坤律师(18817317997),现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