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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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劳”与两“律”究竟是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发布者:张生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4032人看过

    我要说的两劳是指“劳动”和“劳务”,两律指的是“律师”和“律所”,对两劳与两律分别是什么关系的认识能帮助我们正确认识各自的地位和法律关系。


    劳动和劳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规定。有人说“律所”同“律师”之间是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一点似乎没有争议,但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因提供劳动而形成关系,对于这种关系在目前的法律上可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也叫雇佣)”两种,又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因此通过劳动与劳务的划分来区别两律之间关系。现实中律师同律所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及受那个法律规范成为一个问题。


    从性质上划分一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才能判断律师与律所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力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于正确认识权义性质和适用法律,对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者”是在法定的劳动年龄限度内具备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同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


    劳务关系中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劳务的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提供者的资格不受劳动法的限制,而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受劳动法的限制,如年龄等限制。


    在主体之间的地位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无论在订立关系的前后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劳务人员不受用人单位的制度限制。


    劳动关系中提供的是劳动内容且是一个劳动过程;而劳务关系中提供的劳动内容是劳动成果。


    在劳动生产资料上使用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着差别,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前提下进行劳动,劳动者使用的工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是用人单位提供的,而劳务关系中劳务者往往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和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


    在费用计算上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民法规范约束,其数额确定需遵循市场定价规律,成本加合成利润,支付方式为一次或分次;而劳动者的工资分配原则适用按劳分配原则,此外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了最底工资及工资支付等规范,国家对工资支付直接干预。


    在法律适用上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规范产生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受民法调整;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三险”,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劳务关系中不存在这种附随义务,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伤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受到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不能依据劳动法规范来解决,只能接照民法规范解决。


    目前律师同律所之间存在着授薪(工资)制、提成制、承包制、挂靠制、管理费制等多种形式,如从法律上看只能归类到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两大类,这里的授薪制应当是劳动法规范的劳动关系,除此以外的关系根据其性质划分,均可列为劳务关系,应受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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