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篇是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该条规定中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的意思就是指国务院、卫生部关于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的有关规定。而且,卫生部于2010年6月28日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部分明确指出:在2010年7月1日之后,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组织此类鉴定已不存在障碍,所以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法律依据。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鉴定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医学专业性问题。判断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临床经验,必须由较高医学理论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学专家作出专业判断。医学会的专家库成员均是高级职称,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熟知诊疗规范及临床习惯,所以更有可能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且医学会收费相对低廉。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查清案件事实、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