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泗娟律师
秦泗娟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借款不还发生纠纷怎么办

发布者:秦泗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1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义和庄锦华园小区东侧路南大院平房XX。

法定代表人:易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北京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东XX对面。

法定代表人:冯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北京XX律师。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法定代表人易XX、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向XX公司返还借款XXX元;2.判令XX公司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诉讼费用由XX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XX公司因经营所需,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11月24日期间多次向XX公司借款,XX公司陆续向XX公司转款XXX元,XX公司陆续归还XX公司XXX元,至今尚欠XXX元。双方协商未果,故XX公司诉至法院。

XX公司辩称,认可XX公司与XX公司存在借款关系,借款数额为XXX元,XX公司已向XX公司还款XXX元。XX公司与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公司)、北京XX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储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易XX,三个公司是关联公司,XX公司与三个公司均有款项往来,折抵后,XX公司多给某某科技公司转款XXX元,多给某某储运公司转款290000元,这些款项也应算作XX公司向XX公司的还款,故最终结算后,XX公司尚欠XX公司借款数额应为401600元。XX公司主张的欠款XXX元不符合事实,双方没有约定利息,XX公司主张的利息不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各方真实性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XX公司与XX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11月24日期间,XX公司共计向XX公司出借款项XXX元。后XX公司陆续向XX公司转款XXX元,XX公司称上述款项均系XX公司偿还的借款,XX公司称上述款项中的XXX元系偿还借款,剩余XXX元系支付给XX公司起诉的另一借用合同案件中的货款。

另查明,XX公司、某某科技公司、某某储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易XX。

上述事实,有XX公司提交的中国某某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国某某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工商登记信息查询,XX公司提交的中国某某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以及双方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XX公司认可XX公司向其出借款项共计XXX元,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XX公司仅认可其向XXX的转款中的XXX元系偿还借款,XX公司自认XX公司已向其偿还借款XXX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予以确认,故XX公司要求XX公司偿还剩余的借款XX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仅凭XX公司、某某科技公司、某某储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主张其向某某科技公司、某某储运公司的转款系偿还XX公司的借款,但对此XX公司未提交明确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此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北京XX公司借款XX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4元(北京XX公司已预交),由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XX

秦泗娟律师,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从业以来主要专注于民商类案件的研究及处理,尤为擅长公司法、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