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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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案认定

发布者:秦泗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9日 3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XXXX公司,住所地北XX市朝阳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北XXXX律师。

被告:北XXXX公司,住所地北XX市大兴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

北XXXX公司(以下简称XX锦XX)与北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允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于2021年9月2日法庭辩论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锦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允XX返还出口退税款88039.95元;2.判令XX允XX赔偿损失41130元;3.诉讼费用由XX允XX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9日,案外人尼XX购买方hamdounassirou(以下简称购买方)向XX锦XX订购一批返渗透膜,合同价款为人民币806400元,双方通过微信交流的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在购买方付款过程中发现,购买方无法向XX锦XX账号汇入人民币,要求XX锦XX提供欧元或美元账户,XX锦XX无欧元或美元账户。双方经多次协商后最终决定,由XX锦XX找中国的进出口公司代为签署双方的买卖协议,代收货款。2020年6月1日开始,XX锦XX联系XX允XX,委托XX允XX协助办理出口事宜,委托收款为人民币806400元,并协助办理出口退税。随后,XX锦XX与XX允XX、购买方三方参与该买卖合同的履行,XX锦XX按XX允XX要求交付货物,XX允XX协助签署合同、代收货款。2020年9月2日,XX锦XX收到XX允XX实际交付的货款人民币765270.35元,XX锦XX出具了发票,委托XX允XX办理了出口退税。后双方对委托费用发生争议,XX允XX至今未将退税款交予XX锦XX,经多次协商未果,XX锦XX无奈诉至法院。

XX允XX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XX允XX与XX锦XX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系产品买卖合同关系。在产品的后续出口过程中,所有手续都是由XX允XX独立完成,出口退税属于XX允XX的合法收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XX锦XX提交的微信对话记录,自2020年1月9日开始,XX锦XX王XX与微信备注名称为hamdounassirou的外国人员(以下简称购买方)沟通货物采购事宜。在此过程中,王XX多次催促购买方办理付款手续。在2020年4月14日,王XX提出价格为806400元。在4月16日,王XX表示预付款500000元,全款发货。在5月15日、5月28日、6月日,王XX多次向购买方表示只有人民币账户。其中,在6月1日表示:“您好,如果我找到一个可以接受美元的中国进出口公司签署咱们的合作产品,您看可以吗?”“反渗透膜我找一个可以接受美元的外贸公司您看可以吗?”购买方回复:“onlycompanyaccountcanacceptdollarstransactiong.”王XX回复:“是公司账户。”对方回复:“yes,can.”王XX说:“我找到中国公司可以接受美元,然后公司您。”当日,王XX将其与XX允XX法定代表人王X的微信对话转发给购买方并说:“这个公司也有合作的国际运输公司,他们可以办理出口报关、国际运输事宜。”同时,王XX将XX允XX的公司名称、住所地、银行账户、税务号码等信息以英文发送给购买方。6月4日,王XX对购买方说:“望尽快办理货款并给予收货信息。”6月11日王XX对购买方说:“汇款后请及时告知我。”同时,王XX再次多购买方说:“我公司无法收美元,只好通过上次发你的公司。公司英文名称XXX,Ltd.”7月5日,王XX对购买方说:“您好。我会推送反渗透膜出口商XX允XX王X总经理(的微信号码)给您具体商议运输物流事宜。”8月10日,王XX对购买方说:“请汇款后将银行汇款信息发群里以便王X安排发货。”

根据王XX与王X的微信对话记录,2019年12月10日双方添加了微信。2020年6月1日,王X将XX允XX的营业执照等证照的照片发给王XX并且告知了XX允XX的名称、地址、开户行等英文信息,并表示:“我这边也有合作的国际运输公司,他们可以办理出口报关、国际运输事宜。”同时,在6月1日王XX与王X协商填写形式发票信息,王X问价格是否填写美金,王XX表示肯定并说:“咱们是填买入价吗?你看着填吧,我外行。”王X回复:“填买入价,到时候账户收到国外汇的美金,按照当时买入价实时换汇。”“实际金额是这个,我给你写113500元,即使国外汇款时,汇率有变化,也能含住了。”王X接着问“这里要不要改成FOBTIANJIN?”王XX回复:“可以。”6月4日,双方沟通XX锦XX与XX允XX签订合同的事宜。6月12日,王XX说:“尼XX项目如回款估计修改下收款账号,我公司还有一个XX的一般账户,XX的建议走一些流水,到时咱们再修改下合同。”王X回复:“没问题,等尼XX款项到了,由你来安排付款到哪个账户。”6月22日,王XX对王X说:“兄弟好,我告诉他(即购买方)全款发货,如本周周到款请告诉我,看到了多少。”王X回复:“收到。但是他的英文说只汇了30%。”“对方汇款后,你让对方发一下(流)水单。”7月5日,王XX将其与购买方的微信对话记录转发给王X。8月10日,王X提到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并说:“……可以办理退税亚,这个钱不要白不要”“你这八十万百分之十三(有)十万块钱的呀。”8月18日,王X说:“又汇到对公账户了,我收到后,第一时间结汇给你汇过去。”8月19日,王XX对王X说:“解付后请汇我公司一般账户,这个XX账户。”王X回复收到并表示银行下班了,一旦收到就会转过去;同时,王X又提到出口退税事宜,建议王XX跟有关人员协商来办理出口退税。9月2日,王X告诉王XX说银行通知款项到了,稍晚告诉王XX说:“扣掉手续费,只结汇112705.5美元。”“因为老外汇款时选择了share,就是共同承担手续费。”王XX说:“差点没关系。记得打我XX账户。”当日,王X将转账截图发给王XX。王XX问今天汇率是多少,王X回复说是银行按照6.79结汇。王XX对此未作回复。10月14日,双方沟通开票事宜,王XX说:“总金额765270.35元。”王X回复:“对。”

根据王XX与王X的微信对话记录,双方自2020年10月19日开始主要沟通出口退税事宜。其中,在2021年4月8日,王XX说“……把退税进度告诉我。”王X回复:“我们很忙,没时间天天盯着这个事情,我们才拿退税的40%,都不够我们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也希望你理解一下。”王XX说:“兄弟,忙是好事,但朋友们合作的事,网上查询这就是举手之劳呀。你说:汇率有变化,也能含住了。结果我的货品少收入了41208.76元。运费又亏了7000元,我也没有埋怨你。兄弟帮忙我肯定会感谢。原本我一直是按照我同学外贸公司报的0.8-1%的比例高限计划来感谢你,但40%我从没有答应过你。请查询下,告诉我退税进度,发你们财务电话给我,我让我公司财务联系她们沟通下,我这边安排多跑跑,理解!拜X!”王X回复:“我们约定40%的退税额给我公司,我才接这个单子的,没想到出口非洲的单子这么复杂,我们银行货代税务跑了无数次,付出的成本已远超40%退税额,你不能干过河拆桥的事情吧。”王XX说:“咱们先把退税的事情合作尽快办理妥当,比例的申请退税后咱们坐下来谈。退不回来谈比例有啥意义。”

诉讼中,XX允XX认可出口退税金额为88039.95元,但提出双方为货物买卖关系,故XX锦XX无权主张出口退税。针对答辩意见,XX允X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合同、发票、出口报关单、提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关系发生于2020年,应适用《中XX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XX锦XX王XX与购买方、以及王XX与XX允XX王X的微信对话记录可以充分证明XX锦XX与XX允XX为委托合同关系。虽然出口手续等全部由XX允XX具体处理,但这正是其履行委托事项的表现,不能因此否定双方的委托关系。因此,XX允XX应当将出口退税款项88039.95元支付给XX锦XX。关于赔偿损失事宜,从王XX与王X的微信对话中可知,在王X将结汇金额告诉王XX时以及王X将转账截图发送给王XX时,王XX并未提出异议,2020年10月19日的微信对话也确凿表明,王XX对此并无异议,故其现提出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XX锦XX与XX允XX是否为有偿委托以及XX锦XX是否应向XX允XX支付报酬,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XX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XX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XXXX公司支付出口退税款88039.95元;

二、驳回北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北XXXX公司负担446元(已交纳),由北XXXX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1166元,由北XX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XX金融法院。

审判员  马超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XX

秦泗娟律师,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从业以来主要专注于民商类案件的研究及处理,尤为擅长公司法、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