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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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发布者:秦泗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14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机械局技术情报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北京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张XX,女,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张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张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XX房屋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XX为原告弟弟刘XX之子,被告张XX为刘XX之妻。原告父亲刘X于2012年4月6日去世,弟弟刘XX于2013年4月去世,母亲段XX于2015年8月27日去世。2015年8月9日段XX立代书遗嘱一份,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XX(以下简称809号)房屋留给原告继承。段XX去世后,原告与二被告就该房屋继承发生纠纷诉至贵院,贵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6)京0106民初141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段XX遗嘱有效,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但考虑到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尚未下发,贵院不宜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判决,仅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房屋的相关权益由原告继承。该判决书已生效。现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已经下发,原告为进一步确定房屋所有权提起本诉。

刘XX、张XX未提出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X与段XX系夫妻,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刘XX,次子刘XX。刘XX与张XX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刘XX。刘X于2012年4月6日死亡,段XX于2015年8月27日死亡,刘XX于2013年4月30日死亡。

2014年5月16日,段XX、刘XX、张XX、刘XX签订编号为丰南XX联调登[2014]03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北京市丰台区南XX幢1层房屋(产权证编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XXXX号)为北房二间,建筑面积35.2平方米,属于刘X与段XX夫妻共同财产。刘XX、张XX、刘XX均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归段XX所有。同日,段XX、刘XX、张XX签订编号为丰南XX联调登[2014]03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北京市丰台区南XX9幢1层房屋(产权证编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XXXX号)为北房一间,建筑面积17.2平方米,属于刘XX与张XX夫妻共同财产。段XX、刘XX均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份额,该房屋归张XX所有。

2015年1月31日,刘XX代段XX(被征收人,乙方)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部门,甲方)签订《南苑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征收项目定向保障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征收乙方所有的上述北京市丰台区南XX幢1层房屋。乙方共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50731.80元。根据该协议,段XX认购安置房屋2套,分别为南庭新苑A1号楼0809号(即本案诉争的丰台区槐房西XX)房屋和阳光星苑二期B4号楼2单元0801号房屋。2015年3月2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公证,段XX将前述被安置的丰台区阳光星苑二期B4号楼2单XX0801号房屋的权利赠与给刘XX。

2015年8月9日,段XX立代书遗嘱一份,将809号房屋留给刘XX继承。2016年7月,刘XX以遗嘱继承纠纷将刘XX、张XX诉至本院。2017年7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1416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段XX所立的遗嘱有效,但809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尚未下发,不宜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判决,并判决:809号房屋由刘XX居住使用,该房屋的相关权益由刘XX继承。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2月,809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下发,段XX系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刘XX、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809号房屋的相关权益由刘XX继承,现809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已经下发,故对刘XX要求确认809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XX房屋归刘XX所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刘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海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全XX

书 记 员 刘XX

秦泗娟律师,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从业以来主要专注于民商类案件的研究及处理,尤为擅长公司法、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