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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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强迫职工加班吗?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545人看过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需要与职工进行协商,不得强迫职工加班。

 如果职工进行加班,用人单位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调休。《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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