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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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存放代收点物品丢失谁担责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8日|分类:消费权益 |2309人看过

  首先,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和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的规定,快递员派送的快递件都应通过电话征得应签收人同意后才能放到指定的快递代收点。如果快递员没有得到应签收人的同意,或者干脆没有问过应签收人就将快递件放在代收点,应视作快递服务未完成,因此导致快递件在代收点丢失的,此责任由快递公司承担。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应签收人同意快递被放到代收点的情况,实际上已经使快递代收点与应签收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快递代收点是收费的,即有偿保管,那么快递件在代收点出现丢失的,应签收人可要求快递代收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快递代收点是免费的,即无偿保管,那么只要快递代收点能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民法意义中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建议广大网购消费者:最好将快递寄到自己能签收的地方;若实在不方便签收,可与快递公司约定时间后再让其派送,以免快递件丢失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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