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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收发微信红包涉赌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2304人看过

  一、概述

  为了联络感情,活跃气氛,现在大众流行发微信红包助兴。微信红包是某某旗下产品,于2014年1月27日推出,功能上可以实现发红包、查收发记录和提现。自其推出以来,因不受区域限制、随时收发、具有趣味性和交易实用性的优点而迅速为大众接受,某某也借此赚的盆满钵满。目前微信红包的形式意义弱化,已发展成类似支付宝的转账方式,有一种向常态的社交方式演变的趋势。但正如每个硬币都有两面一般,微信红包收发不当,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触犯法律。现在有一些腐败分子以权谋私时为规避法律,对容易成为罪证的实物避而远之,而是利用他人名义通过微信红包方式贪腐,从而增加了权钱交易的隐蔽性。另外,人们工作之余抢个红包再发个红包,行为不当时很可能会涉嫌赌博犯罪。本文在此仅就收发微信红包过程中的涉赌风险进行探讨。

  二、案例评述

  (一)案例简述

  1.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刑初42号案例

  基本案情:2015年7月15日起,被告人叶某用“某某公益大使”微信号组建了一个名为“公益筹款自由捐2-5”的微信群,召集潘某、徐某等人通过发微信红包以“牛牛”方式进行赌博,并从摸到“牛牛”的参赌人员处抽取头薪牟利。期间,被告人叶某用上述方法共抽取头薪款人民币2万多元。同年8月底,被告人叶某自动解散了该微信群。后被抓获。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微信群是利用微信创建的、用以邀请朋友在同一个界面进行交流互动的集合,其辐射范围仅限于群内成员的各自朋友,他人需要通过群里人员的主动邀请才能进入。被告人叶某通过微信群聚集的参赌人员系朋友及朋友各自邀请的朋友,并未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而他人亦无法通过网络搜索该群组并径自加入,不符合开设赌场的场所开放性和参赌人员不特定性的特征,因此,被告人叶某利用微信群聚集朋友及朋友的朋友以“牛牛”方式进行赌博的行为应认定赌博罪为宜。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

  裁判结果: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2.山西中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9刑初98号

  基本案情:2016年7月10日至7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用其昵称为“奋斗”的两个微信号建立了20元-100元8/11包娱乐群”微信群,利用微信红包制定规则赌博,由被告人任某甲在群内担任专职抢包手,利用秒挂软件在群里抢红包,只抢不发。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共组建抢红包赌博群达75个,群成员计61人,被告人张某甲、任某甲从该群中非法渔利101303.66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发放奖金、福利共计27851.66元人民币,剩余二人五五分成。后被抓获归案。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建群招引、发展赌博客户,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任某甲明知张某甲实施组织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系共同犯罪。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任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张某甲、任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苹果6S手机一部、苹果6PLUS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3刑初146号

  基本案情:2014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注册成立常州市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被告人李朋飞进入该公司并成为股东。2015年7月初,被告人某某、李某某等人经商量决定在以公司名义在手机微信客户端申请注册的一个微信号为“eyuantx”、微信名为“一元天下”的微信账号中加入微信红包销售,并由李朋飞负责技术开发。马军先后雇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谢某、耿某分别负责客服、营运推广、财务、图片制作等工作。“一元天下”微信红包上线运行后,李朋飞、王某甲负责手动发放微信红包、审核用户提现申请、管理该微信账号资金及客服等工作;王某乙负责该微信账号的推广及人事招聘等工作,且与王某甲共同参与年底该公司1%的营利分红;杨某负责财务及保障该微信账号资金运转等工作;谢某负责微信红包图片的制作、修改及客服等工作;耿某负责该微信账号的推广工作。微信红包上线后,逐渐加入面额分别为人民币20元、50元、100元、200元的红包作为商品销售,并分别将四种面额的红包等分为23份、59份、121份、239份,以每份人民币一元的价格销售,微信用户认购每期红包完毕后产生一位中奖用户,该中奖用户可分别获得该期人民币20元、50元、100元、200元的微信红包,该微信账号每期可分别抽头人民币3元、9元、21元、39元。至2015年9月21日,“一元天下”微信账号销售面额为人民币20元、50元、100元、200元的红包,各40190期、34185期、15404期、17485期,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433634元。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军、李朋飞、王某甲、王某乙、杨某、谢某、耿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关于提出的马军销售微信红包是为推广实体商品,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马军利用注册的微信账号销售实体产品数量极少,而利用销售微信红包的赌博模式,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非法利润,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马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七、被告人耿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八、涉案违法所得1433634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硬盘7个,予以没收。

  4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刑初411号

  基本案情:袁某、顾某、练某于2015年8月9日至同月11日,建立“188-4”微信群,以3元或6元/包的代包费为报酬,由被告人蔡某甲、张某乙与谢某采取收188元红包抽头38元后发150元红包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后案发被抓获。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宋某、蔡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微信红包群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系共同犯罪,构成开设赌场罪。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张某甲、王某、宋某、蔡某甲、张某乙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九千六百一十四元,由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五部,由如皋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5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2刑终137号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份的1天开始,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何某、郑某戊、郑某己及同案人郑鲁新(另案处理)合伙在揭阳市榕城区“某某华府”小区某某栋某某梯某某楼1某某号房内,以微信“抢红包”下注押红包尾数的形式在“广东总群”和“广东二群”2个微信群(群主昵称“AA女王”)内开设赌场供人赌博,郑某甲占3.5成股份,郑某乙、郑某丙各占1.5成股份,郑某丁占1成股份,郑某戊、郑某己和郑鲁新合占2成股份,何某占0.5成股份。设赌期间,郑某甲等8名股东雇用上诉人郑某庚帮忙在微信群内发布“开奖记录”,赌博形式为微信群用发红包给参赌人员互抢,以每个红包金额的未位数字0-9为赌码,参赌人员以20元至4000元不等的赌注下注,赔率为一中一(1赔1),二中二(1赔3)、三中三(1赔15)、四中四(1赔30)、五中五(1赔60),每局投注金额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何某、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以发微信红包形式设赌,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裁判结果:一、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郑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郑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上诉人郑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五、上诉人郑某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上诉人郑某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上诉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八、上诉人郑某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简评

  以上选取的五个案例可以看出,通过微信红包方式,不论是利用微信红包的支付转账功能作为手段来进行线上线下赌博活动的结算,还是单纯在封闭的微信群内不当运用,都可能涉嫌赌博类犯罪。

  就微信群赌博来讲,最早是用抢红包的方式骗人入局,抢到最少的就是输家,后来又衍生出了各种各样的玩法,有压单、双数,或者猜大小、猜尾数等等。当然这里面是有猫腻的,除了有托儿,还有一些软件可以控制红包的结果,有的群用户每人最少要压50或者100元,甚至多的要压5000块钱。平均3、4分钟就要开奖一次,有的人一晚上输十几万也是家常便饭。

  和线下赌博相比,微信红包赌博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操作更加便利。同时,玩家交易的虚拟空间性使其在下注时缺少心理压力,更容易成瘾。一位玩家曾表示:“很多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这个是赌博,但很快就一个晚上输赢几万元上下了。”

  三、相关法律规定

  赌博的危害性毋庸多言。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有组织者或协助组织者才会构成犯罪,只要参与赌博者达到了法定数额,就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据了解,各地规定赌资较大的规定基本上都在500元以上,部分为1000元以上。

  刑法第303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第43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44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因此,只要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就可能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而行为符合了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

  由于微信红包被用作涉赌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性,某某也加大了对相关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2016年6月份,微信官方发布公告称,对于微信红包涉赌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微信自己的规则进行坚决处理。措施包括对涉赌博的违规群,将进行限制群功能使用的处理。对于涉赌博违规的帐号,将根据违规程度按照阶梯性的处罚原则,少则进行限制功能的处罚,严重的要进行帐号封堵处理。这也提醒我们,微信红包在带给我们便利乐趣的同时,也要注意规避其涉赌风险。人们应确保微信红包收发的合法合规,注重自制自控能力的培养,保持健康的生活和娱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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