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向哪个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涉及到两个地方,一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二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大部分情况下,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同一地点,不存在管辖的问题。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时,就存在管辖的问题。比如,某公司注册在南京市,在苏州市有办事处,劳动者工作在苏州市,当产生劳动争议时,如何选择仲裁委员会呢?当某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时,可以选择南京的仲裁委员会,也可以选择苏州的仲裁委员会。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即苏州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即,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注意与法院阶段的区别,在法院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