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浙江天台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申请人唐某(化名)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但因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浙江,工伤保险理赔衔接存在障碍。陈建平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调解节奏,在仲裁阶段促成18,000元调解,更关键的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款项“不包含申请人未结算的工资”——为当事人保留了另行主张工资的权利,避免了“一揽子了结”的常见陷阱。
案情简介
唐某在浙江天台某建筑工地作业时不慎受伤。经法定程序,其伤情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江苏某建设劳务公司,注册地与施工项目地分处两省,工伤保险参保及理赔衔接存在一定障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应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项目,同时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药费等。然而,用人单位对赔偿事宜配合度不高,唐某多次沟通未果。对于一名年过五旬的异地务工人员而言,工伤不仅意味着身体的伤痛,更意味着停工期间收入中断、家庭开支难以为继的双重压力。走投无路之下,唐某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陈建平律师代为维权。
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建平律师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研判。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江苏南京,施工项目地在浙江天台,跨省用工导致工伤保险理赔程序较为复杂;同时,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法定项目。陈建平律师逐一核对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依据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精准核算。
在策略上,陈建平律师特别关注到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许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以“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作结,可能导致劳动者未结清的工资权利一并被“打包了结”。为此,陈建平律师在调解谈判中坚持将“未结算工资”与“工伤待遇”明确分离——工伤赔偿归工伤赔偿,工资归工资,二者互不包含。2024年9月4日,在天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庭前调解中,陈建平律师围绕法定赔偿项目逐项说理,同时积极推动双方就跨省工伤保险理赔衔接达成配合办理的共识。
裁判结果
经天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于2024年8月22日起终止用工关系;用人单位于2024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8,000元,该款项“不包含申请人未结算的工资”——意味着唐某就未结工资另行主张的权利得到保留;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归唐某所有,用人单位须配合办理申领手续;如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唐某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可加付违约金2,000元;唐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就此次工伤及用工关系不再主张其他权利。
案例启发
本案有三点值得关注。其一,工伤待遇调解协议中务必注意“未结算工资”的保留。许多劳动者在调解时被“一揽子协议”所困,导致未结工资被“打包了结”。本案中陈建平律师在协议中专门注明“不包含未结算工资”,为当事人保留了这一独立权利。其二,跨省用工的工伤保险理赔需明确配合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用工所在地分处两省,协议明确约定用人单位须配合办理申领手续,避免了因“找不到人”导致理赔落空的风险。其三,违约金条款是调解协议履行的有效保障。本案约定逾期可申请加付违约金2,000元,与主债务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增强了协议的约束力。
陈建平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6年执业至今,专注全国劳动、工伤案件,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对于江浙沪皖地区客户可提供上门服务,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先行垫资办案,结案后再收取律师费。执业近二十年来,陈建平律师始终坚持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劳动争议领域持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