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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平律师代理安徽亳州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二审维持原判确认用工单位工伤责任

发布者:陈建平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5日 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安徽亳州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劳动者孙某(化名)在工地作业时摔伤,但仲裁及民事诉讼均认定其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陈建平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抓住“违法分包”这一法律突破口,历经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及工伤认定程序,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工伤认定,并由违法分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

孙某2022年8月经人招聘至利辛县某工地从事木工铝板安装工作。2022年9月2日,孙某在做外墙铝板安装时因脚手架晃动摔落,致双足骨折。然而,用工链条涉及层层转包——杜兹劳务公司将铝板安装工作分包给自然人姜连红,姜连红又转交给韩俊峰,韩俊峰再招聘孙某入场。事故发生后,杜兹劳务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孙某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被裁决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亦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1月,利辛县人社局据此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一名异地务工人员而言,层层推诿意味着工伤赔偿遥遥无期,孙某陷入维权困境。

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建平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研判。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若坚持劳动关系确认路径,仲裁和民事诉讼均已败诉,此路不通。陈建平律师敏锐地捕捉到另一条法律路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亦有相同规定。这意味着,在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陈建平律师迅速调整诉讼策略——不再纠缠于劳动关系确认,而是围绕“违法分包”组织证据。2023年4月,孙某向利辛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不予受理后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孙某上诉后于2024年11月撤回上诉。但撤诉并非放弃——2024年11月22日,利辛县人社局自行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同日作出受理决定。2024年12月31日,人社局正式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杜兹劳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又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陈建平律师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清晰论证了杜兹劳务公司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2025年,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定:杜兹劳务公司将承包的部分铝板安装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姜连红,其行为属于违法转包,姜连红又将部分工作转交给韩俊峰,韩俊峰招聘孙某从事安装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杜兹劳务公司应为孙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杜兹劳务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案例启发

本案有三点值得关注。其一,劳动关系并非工伤认定的唯一前提——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要件。其二,行政诉讼中的策略调整至关重要——当一条路径走不通时,需要及时转换思路,寻找新的法律突破口。其三,用工单位通过层层转包规避用工责任的做法无法获得司法支持——法律旨在遏制违法转包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陈建平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6年执业至今,专注全国劳动、工伤案件,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对于江浙沪皖地区客户可提供上门服务,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先行垫资办案,结案后再收取律师费。执业近二十年来,陈建平律师始终坚持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领域持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陈建平团队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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