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葛某自2023年9月1日起在被告某船舶工程公司处从事焊工工作,双方约定日薪资为三百余元。2023年12月12日下午1点左右,葛某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尺骨远端骨折。事故发生后,葛某就相关劳动争议向某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但因超过受理期限,该仲裁委向葛某出具了逾期确认表。随后,葛某以某船业公司及某船舶工程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某船舶工程公司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船舶工程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万余元,以及赔偿工伤待遇8.5万元。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一是原告葛某与被告某船舶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
二是被告某船舶工程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葛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三是原告葛某因工受伤所产生的各项工伤待遇损失应如何认定及由谁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沟通,法院亦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力求实质性化解纠纷。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某船舶工程公司支付葛某因受伤事宜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及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8.2万余元。该款项分三期支付:某船舶工程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前给付葛某3万元;待葛某配合某船舶工程公司申报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构成十级伤残之日起3日内,再给付3万元;余款2.2万余元于2025年3月31日前给付。如葛某经鉴定不构成十级伤残,则后两笔款项某船舶工程公司无需再行支付,葛某自愿放弃其余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葛某负担。
三、如某船舶工程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或拒绝配合申报工伤及鉴定,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葛某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四、如葛某不能如期配合办理工伤保险理赔程序导致付款延期,某船舶工程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
五、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葛某不得再就本次受伤事宜向两被告及其他任何主体主张权利。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赋予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陈建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策略。面对劳动仲裁超期的程序障碍,陈律师迅速调整诉讼策略,精准追加关联公司为共同被告,有效拓宽了赔偿主体。在庭审中,陈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清晰还原了事实劳动关系及工伤事实。同时,陈律师注重客户沟通与危机处理,在调解阶段为客户争取到分期支付与违约惩罚条款并行的方案,既保障了当事人能尽快拿到首期赔偿款,又通过违约金条款约束了被告的履约行为,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