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郎某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某公司依法为郎某缴纳了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期间,郎某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2024年9月29日,郎某依法提出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郎某委托陈建平律师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郎某的仲裁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自2024年9月29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1100余元、停工留薪期薪资3万余元;支付拖欠工资6000元及经济补偿金7600余元,各项请求合计13万余元。某仲裁委经审查,于2024年10月12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由仲裁员张某独任审理(调解笔录案号为(2024)某劳人仲案字第1494号)。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的承担主体及支付路径的界定。
其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准支付的项目,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项目,在仲裁请求中需予以明确区分,避免诉求被驳回。
其二,在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如何设计调解方案,既能促使用人单位快速支付其应承担的法定份额,又能确保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理赔款项顺利下发并全额归属劳动者,是本案调解的关键难点。
【裁判结果】
在仲裁员张某的主持与陈建平律师的积极沟通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第一,某公司应支付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3万元,并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
第二,郎某配合某公司向社保机构报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理赔所得归郎某所有;
第三,郎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一致确认今后再无纠葛。
该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律师价值】
陈建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工伤理赔策略与高效的谈判技巧。首先,律师准确界定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界限,优化仲裁请求,确保诉求合法合理;其次,在调解阶段,律师创新性地提出“用人单位先行支付法定项目+配合社保理赔”的方案,既促使某公司快速支付3万元现金赔偿,又确保了社保理赔款项全额归属郎某,避免了资金截留风险;最后,通过专业沟通化解双方对立情绪,促成调解结案,大幅缩短了维权周期,实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