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平团队律师 00:01-23:59
陈建平团队律师
专注做事,优质做人,应用户所需,供优质服务!
15895863888
咨询时间:00:01-23:59 服务地区

陈建平律师代理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成功调解

发布者:陈建平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5日 1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董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董某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因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未能协商一致,董某遂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建平律师,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依法受理了该案,并指派审判员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均同意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核算与支付方式的确认上。具体包括:

第一,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他各项补偿的具体金额与支付期限的确定;

第二,对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医药费、交通费等项目,用人单位是否负有配合申报的义务及后续处理机制;

第三,双方就本案劳动争议的终局性解决及违约责任的设定。由于工伤赔偿涉及法定标准与实际情况的结合,且部分项目需由社保基金核定,如何平衡劳动者及时获赔的诉求与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成为调解的核心难点。

 

【裁判结果】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其一,某公司应于2025年1月28日前,向董某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各项补偿等合计2.5万元。若某公司逾期未支付,则需额外向董某支付三千元作为违约金。

其二,某公司在收到董某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后,须积极配合董某向相关部门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药费以及交通费。上述申报的赔付金额最终以工伤基金核定为准。

其三,自本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庭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结论出具了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陈建平律师展现了卓越的工伤争议处理能力。首先,在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上,陈律师精准梳理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计算标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在调解谈判环节,陈律师巧妙平衡了劳动者快速获赔的诉求与企业的实际支付能力,通过设定逾期违约金条款,有效保障了调解方案的履行率。最后,针对需由工伤基金核定的项目,陈律师明确界定了用人单位的配合申报义务,消除了当事人后续理赔的隐患。陈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务实的谈判技巧,成功促成案件调解,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陈建平团队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5895863888
    •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7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4次 (优于97.4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6次 (优于96.0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2732分 (优于9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4篇 (优于99.93%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建平团队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69039 昨日访问量:23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