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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平律师代理浙江金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调解结案

发布者:陈建平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5日 1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李某于被申请人某公司处从事相关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李某不幸遭遇事故伤害。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报酬的结算以及事故伤害的赔偿事宜产生严重分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应的劳动报酬及事故伤害赔偿。陈建平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担任其特别授权代理人。介入案件后,陈建平律师全面梳理了李某提供劳动的相关线索,指导其收集并固定了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并依法向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仲裁委依法受理后,及时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从主体资格、人身及财产依附性、业务组成部分等维度综合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其二,劳动报酬的核算标准及事故伤害赔偿款的计算依据。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如何依法界定被申请人应付的劳动报酬数额,以及如何根据事故伤害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是双方博弈的核心。

鉴于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均表达了一定的调解意向,仲裁庭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期实质性化解纠纷。

 

【裁判结果】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某公司确认与申请人李某之间的相关款项,并于2024年11月25日(含当日)之前,向申请人李某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事故伤害赔偿款等款项合计7.6万余元。该笔款项需汇入申请人李某开设于某银行的指定银行卡账户内。

二、申请人李某自愿放弃本案中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次仲裁处理为一次性终局处理,双方确认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今后互不追究。仲裁委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陈建平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能力。面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且涉及事故伤害的复杂局面,陈律师精准锁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指导当事人高效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为后续谈判奠定坚实基础。在庭审与调解阶段,陈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巧妙平衡双方利益诉求,将法律刚性规定与调解柔性手段相结合,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最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7.6万余元的合理赔偿,更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终局化解,最大程度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充分体现了陈建平团队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出色的危机处理与客户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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